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2********,高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06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孟津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2018年12月11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