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杞县**镇**集**路口东一公里处时,被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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