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山区**宿舍**号楼**单元**室,退休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泮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粥店农贸市场东侧桥下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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