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高新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建材商行,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小镇**号(户籍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镇**社区**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9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苏M0****小型轿车沿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小镇南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已发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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