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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1195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三菱牌越野车,行驶至伊滨区高铁大道与龙顾路交叉口时被洛阳市交警支队伊滨交巡大队查获,后经鉴定王某某驾车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8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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