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3261983********,初中毕业,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住址:洛阳市学子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棠路口处时,被高新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6、到案经过;
7、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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