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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楼**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认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非营运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道路口东50米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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