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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8月3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小型轿车行驶到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7-3号设卡点附近时,设卡的民警示意停车检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停车后弃车逃跑十米余的距离后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天网卡口记录、轨迹示意图;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的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视听材料目录、光盘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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