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二部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5********,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余姚市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J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乘陈某某、李某某)沿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家桥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振兴路路口处,与一辆沿低塘街道振兴路由北往南行驶由诸某某驾驶的浙B226E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诸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3302812020032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与诸某某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查获经过、接警单详情、到案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