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江南壹号KTV开往环城东路,途经环城东路王氏口腔门诊所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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