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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二部刑不诉〔2020〕4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2015年3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被罚款2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B*****号牌小汽车从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青年路附近洗车店,行驶至鄞州区盛宁线盛垫桥附近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分别为158mg/100ml、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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