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82********,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K6****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自杭州市拱墅区天鹤路出发后上道路行驶,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鹤路丁桥路口东口约100米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