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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5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浙江**,住松阳县**街道**小**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J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松阳县新兴镇出发,行驶至松阳县古市镇松某某路(横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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