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5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浙江**,住松阳县**街道**小**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J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松阳县新兴镇出发,行驶至松阳县古市镇松某某路(横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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