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6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P****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驶往东山街道咿加咿KTV2号店。20时15分许,途径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线南洋教堂前地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次日0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提取血样,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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