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J****号小型轿车途经诸暨市艮塔路三角广场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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