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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2********,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社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琼BW****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仁里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35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任亚娟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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