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岳父家中吃饭时喝了2杯药酒。晚饭后,王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镇**江边找朋友,当晚21时20分,王某甲驾车经过临高县**镇**医院旁解放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王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4.7mg/100ml,之后依法对王某甲进行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王某甲血样中检出酒精,其浓度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梁 宇

检察官助理:蒙子强

2018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