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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6********,黎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大道**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DR****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昌江县**镇**小区方向往昌江县第二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3mg/100ml,随后被现场执勤交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返还清单、到案经过;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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