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新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中心**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凌晨1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8****小型轿车途径金龙路、龙华路、南大立交桥、海秀东路,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王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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