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营根镇水朗下村其姐夫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琼DL****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琼中县营根镇水朗下村出来往琼中县城方向行驶,20时36分途经琼中县营根镇零公里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琼中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21时17分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22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是初犯、偶犯,其犯本案前均无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情况,人身危险性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赖沛钦
检察官助理:张吉润
书 记 员:朱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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