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村体部**,中共党员,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左右,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金柜KTV酒吧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王某某在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值为96mg/100ml。在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82mg/100ml。2019年8月19日,王某某对海南医学院的乙醇浓度测试结果有异议,并向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重新鉴定。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经鉴定,其驾驶的车辆最高时速44km/h,系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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