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自由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酒吧和邱某某等六个人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六瓶装青岛啤酒和二瓶动力火车苏打酒,1时35分许王某某驾车载着邱某某和刘某某行驶到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时,遇见交警拦车检查。交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8mg/100m1。民警依法将王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3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 检 察 长:陈皇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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