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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城**号**栋**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D****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餐厅和朋友吃饭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两瓶青岛2000牌啤酒。当天21时许,喝酒后王某某步行到附近的一家咖啡厅和朋友喝茶到23时55分,其回到**餐厅的停车场,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D****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停车场出来,途径海甸五西路。2020年9月18日0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甸昆路甸昆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依法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浓度为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和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和机动车信息查询、扣押清单、呼气照片、呼气结果单及抽血照片等;

2.证人证言: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被查获地点;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未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建议公安机关解除扣押的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何方雄

                            检察官助理: 郭婷婷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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