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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0********,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F****小轿车载刘某某等两人到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星乐市场酒吧”喝酒聊天。次日0时15分许,喝酒结束后,王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琼BF****小轿车载刘某某等两人从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停车场离开,准备到龙华区南海大道永嘉大酒店休息,当其驾车沿龙华路行驶至龙华路星海城市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43mg/100ml。因王某某现场对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民警依法将王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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