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扎兰屯市**镇**村**街**号,住海拉尔区**花园**座**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红色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拉尔区红星美凯龙南门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南侧路口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3.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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