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扎兰屯市********号,住海拉尔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红色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拉尔区红星美凯龙南门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南侧路口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3.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