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办事处**胡同**村**队。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E*****的白色**牌小型客车,途经向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洲线411公里道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海拉尔铁路公安处交警查获。后经鉴定,被检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机动车照片;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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