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址同该地址。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鹿县公安局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王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X****号小轿车,行驶至隆都路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1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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