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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社区**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永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C****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描龙路自北向南行驶到纳百川汽车服务店门前时,被设卡的交警查获。2020年6月15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8mg/100ml。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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