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51990********,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淮北**公司**部技术员,住安徽省濉溪县**小区**栋**单元**座**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大厦**幢**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人民路与凤凰山路交叉口西侧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0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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