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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04031974********,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淮南市**局办事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小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国庆路与万达广场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东方集团总院抽取了血样。2020年9月2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3.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3.27mg/100ml,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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