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朱集东煤矿工人,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栋**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1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DE****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潘集区黄河路路段,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该路段例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抽取其血样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4月1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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