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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4********,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栋**号,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凌晨0时27分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T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观光路桂花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8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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