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乡**村**号。曾因斗殴,于2008年6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6****小型轿车,途经本区康华路郑桥锦园前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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