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612101196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与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9****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小霍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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