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遵义市红花岗区**常委**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决定对其不起诉,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2月30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知其妻徐某某独自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其子家中生病后,醉酒驾驶贵Cl****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大停车场出发,途经新华路、大兴路、万里路、万福桥往新蒲新区方向行驶,准备前往其子家中探望。当车行驶至龙礼路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89mg/100ml。
另查明,徐某某长期患有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衰)、肾性高血压等疾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9.89mg/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一贯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得知其妻生病酒后驾车前去探望,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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