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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96********,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劳动者。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其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街**号**单元**室的家中吃饭时饮用白酒。当日22时许,王某甲驾驶号牌为鄂E*****的轻型货车从该处出发,沿**镇**路往**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4mg/100ml。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系初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人违法查询、证人邓某某、王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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