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乡**村**组,住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9号小型轿车沿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伍家岗区合益路铁路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提取了其血液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9mg/100ml,已达GB195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