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湖北省潜江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A****P号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前川街双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凤大桥公交站时,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0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现场及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 证人某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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