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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浠水县**武装**,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B****9小型汽车,从浠水县车站路出发到浠水县实验高中接女儿放学,当车行驶至浠水商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遂对其抽取血样。经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王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67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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