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6********,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住**街**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江汉油田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8日、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17日江汉油田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鄂N2****小型客车沿江汉油田共建路右转进入广王路,随后右转进入广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苹果家具路口处时,与前车吴某某驾驶的鄂NT****出租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在没有与吴某某谈妥车辆维修费情况下留下电话号码私自离开,随后吴某某报警。江汉油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王某某到交警支队接受调查,民警发现王某某身上有很大酒味,对王某某和吴某某进行呼气时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04mg/100mL, Omg/lOOmL。随后民警带王某某来到****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2. 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江汉油田公安局认定王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是否达到醉酒状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