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1分许,王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0的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州市**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荆州市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沙北警务站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0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现场驾车照片、人车合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出院记录;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吸式酒精测试视频、采集静脉血样视频、血样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系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