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襄阳**有限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大桥**桥头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6.99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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