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湖北通山人,住通山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L****7吉利牌小车,途经通羊镇滨河路人民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6.8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通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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