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G****0二轮摩托车,沿鄂州市鄂城区寿昌大道行驶时至洋澜国际康城小区南门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的情形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第7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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