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64********,汉族,博士研究生,住黄冈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J****9号小型轿车行至黄州区翠堤路路段时遇交警设卡盘查,经现场对其进行两次呼出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05.7mg/100ml、101.1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光盘1张、照片7张;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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