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0202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黄石**退休**,现聘任为黄石**集团有限公司***、**社**,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现住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6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6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危险后果,系初犯、偶犯;同时,黄石**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王某某系**业务**,负责集团日本市场开拓、承接订单的职责,集团的外贸订单大多为日本市场订单,一旦王某某被处罚,无法出入境,会导致对日贸易陷入瘫痪,集团公司会大面积停工停产,恳请检察机关能够支持集团公司当前的复工复产、生产自救工作,酌情对王某某从轻处理。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务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的规定,邀请了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委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了对王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公开审查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王某某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其在黄石**集团有限公司处于重要岗位,担负承接日本外贸订单重任,该集团面临复工复产后的经营困难,检察机关拟对王某某作不起诉的意见,与当前中央关于服务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精神是一致的,全部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