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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新城驾校前地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王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当日21时10分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王某某至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请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编号为22956989、22956585)送检。2020年06月24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潭惠景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82号:被鉴定人王某某样品编号为22956989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07.881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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