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大专文化,群众,打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G0R****号小型轿车在人民大道由南往北行驶,1时55分许,途经人民大道维也纳酒店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提取王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2.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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