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5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平顶山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3日凌晨0点2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从我市**路与**路交叉口沿**路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犯罪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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