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30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的“丰田”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漳县益茂苑小区出发,行驶至漳县“三木”公司门前路段处时与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号牌号码为甘J*****的“东风日产”牌白色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轻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5.29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